老王是北京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幾年前拿下了一塊地準備建商住樓,當時市場行情不錯,但后來因為資金鏈緊張和審批流程拖延,項目遲遲沒有動工,就在他以為這塊地可以先放一放時收到了一份《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要求在一個月內繳納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是政府針對長期未開發土地征收的一種費用,企業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如果滿一年未動工相關部門可以按土地出讓金的20%以內征收土地閑置費。

并不是所有沒動工的土地都會被認定為閑置,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才算,包括超過合同約定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土地或者雖已動工但開發面積不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或投資額不到總投資的25%,并且中止建設滿一年的也屬于閑置土地。
過去土地閑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征收,自2021年7月起,這項工作改由稅務部門負責。企業在接到《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后,需在30日內完成繳納。

土地閑置費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征得的資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用于土地資源管理和建設資金補充。
國家對養老、醫療、托育、家政等公共服務類項目給予優惠,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可全額免征土地閑置費,營利性機構建設可減半征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也免征。

土地閑置費的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文件,2008年國務院明確要求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后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又出臺了征收和劃轉細則,2021年后征收環節更加規范,企業可通過稅務部門查詢繳費記錄,減少管理盲區。
企業應嚴格遵守土地出讓合同,制定合理的開發計劃,遇到特殊原因無法動工的可在期限內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審批,避免因超期被認定為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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