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北京經營了一家社區藥店,店里除了常見藥品外,還想多賣些血壓儀、體溫計、理療貼等醫療器械產品。為了擴大經營,他專門辦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可就在一次藥監檢查中,工作人員指出他貨架上有幾款產品不能通過該許可證銷售,因為它們屬于藥品類。老王當時十分疑惑:這些產品看起來只是貼劑、噴劑,怎么就成了藥品?
藥品和醫療器械都受藥監部門監管,但兩者的管理體系是分開的,藥品主要用于疾病的治療和預防屬于藥品監督管理法的管轄范圍,而醫療器械是通過物理方式輔助診療或監測的產品,不直接產生藥理作用。

藥品經營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而醫療器械經營則需《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這兩個證件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混用。
第一類是處方藥,這類藥品需要憑醫生處方購買,具有明確的藥理作用,通常用于治療特定疾病,例如降壓藥、抗生素、胰島素等,由于藥效強、使用限制多,必須由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藥店或藥企銷售。

第二類是非處方藥(OTC),雖然購買不需處方但仍屬于藥品管理范疇,例如感冒藥、止咳糖漿、維生素片等,即便藥效較輕也不在醫療器械經營范圍內。
第三類是外用藥膏和貼劑,很多店主容易混淆這類產品,認為貼在皮膚上就屬于器械,但凡是帶有藥物成分、產生藥理作用的貼劑,都屬于藥品,例如風濕膏藥、燙傷膏、止痛貼、清涼油等。
醫療器械產品一般帶有國械注或國械備編號,藥品則標注國藥準字,判斷時一定要看清編號來源,而不是憑感覺去區分。

藥品銷售環節對儲存、運輸、管理要求更高,需要冷鏈、溫濕度控制、藥師審核等環節,醫療器械許可證并未包含這些條件也沒有藥學技術人員的配置要求,因此即便經營者具備醫療器械資質也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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